第二百六十七章 军管民条例
有人追到野兔。” “我军中只有军律,无有民夫律,更无有军士管民夫律。” “我等时时盯着倒好,无人敢欺压民夫。” “可万一未盯住,有军士强抢民夫手中之兔。 正如先前所议,若此民夫是勇烈之人,手中野兔被军士所抢,其一怒之下,趁夜夺巡兵之刀,杀入帅帐中,再取主帅人头,我军岂不大败亏输?” “军士管民无律可依,便不能依律行事,便不能执法严谨。 故,当严明民夫管制之律。” 李孟羲把问题说明。 刘备关羽不由沉思,李孟羲说的,又涉及到军律了。 若细究就会发现,李孟羲提到的东西,大多和军纪军律有关。 这一点,不是他刻意为之,更像是自然而然的想到的。 来自法制社会的人,的确法制观念深入习惯与思维。 李孟羲一提到军律,事情就复杂了。 b刘备所说的军备储备,b关羽所说的大钺,更难解决。 随後,三人商议出了对民夫管理的七令。 “其一:野外一应所遇,无论野菜野菜,野兔野猪,入谁手,便是谁的,不得争抢。” 这一条,针对民夫之间的矛盾。 “其二:各游骑於民夫散出在外之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