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二十二章 豁,来大活了!
啊,知道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了。” 仔细翻阅手中的材料,尽管对于著作权相关方面的规定并不是特别熟悉,但以老周的眼光来看,这份证据真的是没什么问题! 没办法,这是方大状的老习惯。 按照方大状的说法,他写出来的材料,一向是以当事人为“法盲”标准的。 也就是说,他的材料,必须达到一个程度,当事人就算是法盲也能读懂,才算是一份好材料。 而不是说,写出来一堆莫名其妙的东西,外行看不明白,就感觉好高大上,好牛逼的样子。 然后自己还要做出一副“你们不懂”的样子来。 这也是方大状平日里最忌讳的工作方式。 很多行内人面对外行人,总是会做出这样的姿态,但是方大状认为,律师是要负责将事情给当事人解释清楚的。 你需要做的就是将前因后果讲明白,而不是写论文。 因此,方大状对于一些年轻律师的工作总是会觉得不太好,说白了你能明白这事,是因为你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。 从最基本的法理基础开始你受到过这样的教育。 但是当事人不知道啊,你说了专业语言他不明白,就觉得没法沟通了,这肯定是不行的。、 只是这里面涉及到的情况有点多,一个数额巨大,四个数额较大的刑事案件,可不是他能决定的。 这必须得经过审查